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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11-9 15:18:05    浏览: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公布事项授权,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1月1日起实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按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各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依法委托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与省政府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配合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项目,经省财政厅批准,可转为分散采购,按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

(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省级分散采购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内(除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外)采购预算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以及工程预算100万元以上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应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自行采购。自行采购是分散采购的一种形式。省级自行采购包含三部分。一是货物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实行网上商城采购。对个别网上商城不能满足的项目,采购单位可按财务管理规定,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实行自行采购。二是工程类。对施工单项合同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实行自行采购。三是服务类。对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不含)以下(除协议供货外)实行自行采购。

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批量集中采购管理

(一)协议供货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指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以协议书的形式,由采购人在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以及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的一种采购方式。省级规定协议供货项目是:PC服务器、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公务用车、图书、复印纸、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保养、会议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工程等共计15项。具体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为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特殊形式。协议供货的管理按《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明确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协议供货项目采购预算在100万元(物业管理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二)批量集中采购是对一些通用性强、技术规格统一、便于归集的政府采购品目,由采购人按规定标准归集采购需求,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采购形式。省级批量集中采购项目是: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打印机和空调。具体限额标准为:单项或同批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的,统一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政策规定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应实施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对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都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200万元(含)以上。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均应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购〔2007〕9号)、《关于明确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中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09〕29号)的规定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工程类项目招标执行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2004〕48号)。

四、其他事项

采购人应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财购〔2016〕37号)要求,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法规制度,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监管制度。要落实岗位制衡、职责分工、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工作要求,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

省财政厅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对《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修改调整。

 

附件:江苏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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